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钦州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受理条件有哪些-公积金代办公司

当用工单位因为业务减少的钦州原因,是医疗需要裁员的,被单位裁员的保险公积金代办职工,用人单位不用再为其办理医疗保险了,申报受理所以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减员申报的条件,在钦州办理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业务需要符合哪些受理条件呢?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,钦州带大家详细地了解下。医疗

一、保险钦州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受理条件有哪些

单位参保单位因新招录、申报受理公积金代办调入、条件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。钦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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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医疗钦州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法律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第七章第五十七条

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、保险登记证书七单位印章,申报受理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。条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,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。 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,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,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。

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》第七条

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,参加社会保险。登记事项包括:单位名称、住所、经营地点、单位类型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、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
《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》第三章第八条

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,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;新成立的用人单位,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。

在钦州办理医疗保险人员减员申报业务的法律依据的是,《关于印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》第三章第八条的相关通知规定,办理该业务的人员或者用工单位必须符合办理该业务的受理条件,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详细地法律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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